公证程序规则
闲暇翻阅微信,发现可以将同省内外公证同事们的交流探讨和咨询解答整理出来,就叫做《公证.十日谈》。
山东刘疆老师在《民法典》专题授课中提到,公证员应当具备穿透式执业思维,把握好权利外观主义的科学适用,公证人要懂得并用好心证。什么是公证心证?个人认为就是公证人秉持良心执业——良心包含公心和责任心——&34;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34;,那么公心在这里应当引申为法律法规规范。
一个证能不能做,首先要用公心来衡量,看看是否昧了公心——很多时候,一个证是否违法,能不能做,公证员心里清楚得很,但是还是自欺欺人违法办理——这就是心证中的昧公心表现。我们一定要清楚昧公心的后果——就是法律的制裁终究会降临,或早或晚而已。几天前去某监狱给一位我们曾经的公证同事送达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风华正茂的年龄,因为几万块钱的好处,为套路贷团伙违法出具公证书而身陷囹圄,看着她在送达回执上的秀气签名,内心很不好受。
一个证能不能做,更要用责任心来衡量——&34;惠州公证&34;事件被国务院督查组认定为&34;不担当不作为&34;——定性准确。事实上,这类公证即便没有&34;我爹是我爹的证明&34;,我们也心知肚明究竟是不是他爹,但却打着程序、证明材料的盾牌,让办证群众上天无门。在类似情况下,我们要适用心证,看看我们拒绝办理,是否昧了责任心。事实上,只要我们秉持责任心执业,即便有所突破,我个人认为不但不应处理,还应表扬。
身份证也好,身份证明材料也好,无非用来确认相关人的身份。没身份证,缺失相关证明材料,但能够通过其他手段比如社保信息等确认相关人员的身份,明确法律关系主体,为何不能办?又有什么理由因此处理公证员?个人一直认为:所有的规矩在于确保执业规范,确保客观——特殊情况下,能够确认真实合法,应当可以不拘泥于形而上的规范。
什么是公证心证?
就是办理公证时,多问问自己,不该办的,办了,昧公心没?!该办的,不办,昧责任心没!?这个开端启好了,核实、笔录、送达等等,都不是问题了;每一件公证都将是铁证;每一名公证人,都会受到尊重与认可!
公证人和公证管理者要谨记:法不容情,此情为私欲;法外有情,此情为人民利益!此即为公证心证!
看到浙江省丽水公证处公证资金监管创新举措——不动产交易提存公证,很欣慰,公证是一方沃野,辛勤耕耘,自然宝藏不断。
两三年前的一次会上,一位主任指责另一位主任门前挤满了房产中介,另一位主任反驳:人民群众有需要,为什么不能办?我表态说——房产中介业务应当办也必须办,要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办,并且要充分发挥公证在房地产交易中的积极作用。但是谁告诉你们让当事人办左一张右一张银行卡,搞上不得台面的小动作,公证提存就摆在那,你们不会研究研究!前几天写《关于司法部党组一号文件解读》时,想到担保性委托——担保性提存,很广阔的合法公证市场!然后就看到了丽水公证处的公证提存创新举措!
上周出差刚回到长春,有朋友电话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者和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但家属内部未达成分割意见,到公证处去办理提存被拒绝。问我怎么办,我回答,公证处没毛病,提存办不了,不符合清偿性提存或担保性提存构成要件。但是可以办赔偿协议公证,在协议上加进一个条款,受害人家属未达成分割一致时,赔偿金由公证处保管,受害人家属应达成一致后,共同取回。这样既做了协议公证,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又由因为协议公证这个连接点符合了公证法关于公证保管的范畴&34;遗嘱、遗产、和公证事项相关的财产、物品、文书等&34;,通过公证保管,解决了当事人着急的悬而未决的事情——怕夜长梦多,肇事方反悔。
认章还是认人,从理论上讲是是否拥有正确的法理理念的问题,从执业实践讲是是否守规矩执业的问题——
对于委托、声明等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公证办理,最紧要的执业节点是确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仅仅凭借印章的真实,是达不到这个效果的——《九民纪要》很明确提出——认人不认章,公证同事要深刻领会其中的法理意义!
公证行业近来出现一些突破现有执业规范的有争议的创新,包括认章认人的争论,在有关公证法律规章及强制性规范性文件早已有定论——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据此,委托、声明等公证应当当事人亲自办理,公证员认人不认章是执业底线。
个人认为,真正的公证包含两个层面的内涵:一是公证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相统一的内涵;二是公证事项和公证员执业相统一的内涵,即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证员遵守公证执业程序相统一的问题。前述两个层面的内涵,可以表述为公证三要素:事项的合法、事项的真实、程序的守法,这与《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34;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二)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三)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四)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五)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34;相印证。
很多公证同事很专注于实体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但对于《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同样重视学习,并且应当做到&34;学而时习之&34;。
为了解决公证证明材料核实难题,从上海市开始,全国探索公证承诺制——对此,公证行业中反对者众多。但我们要正视现实问题——这些现实问题往往对于人民群众十万火急、甚至关乎生命。就如某日看到某公证处拒绝脑中风患者家属支取其银行存款用以救命的公证申请,告知先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再到法院确认,只是到时候黄瓜菜都凉了啊!老百姓还会信赖公证么?只会八辈子不找公证!个人认为承诺制在前述场景中就会发挥积极作用。承诺制用好了是个好事情——适用前提是穷尽核实义务无法核实,更重要的是要向当事人解释承诺的意义、责任及免责等,当事人诺成的过程要形成视听资料,如遗嘱资料那样刻盘存档……
在执业实践中,有公证员对已抵押房产能否办理继承公证持否定意见,要求继承人先行偿还债务,解除抵押,再给予办理继承公证。
个人认为,已抵押房产的继承公证应当正常受理办理,不需要继承人先行解押。在办理时,一是要在房产表述时标注他项权利状态,二是要在笔录中告知《继承法》关于权利义务继承的规定及继承人在继承后对抵押权人的义务。
首先是继承公证业务性质决定可以办理,继承公证实质上是对继承人继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背书,继承的发生基于继承人的意愿和行为。
其次,分析《公证法》第三十三条 &34;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在接受遗产的范围内负有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税款和其他债务的义务,放弃继承的可不负清偿责任。&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4;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34;——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义务应当为继承权利行使之后。
再次,从现实分析,逝者无法偿还债务,继承人在其继承财产还没获得的前提下,以自身财产替被继承人还债,法理上、逻辑上讲不通,可能会产生两种效果:一是超出继承遗产的范围,额外自愿还债;二是继承人已经履行继承义务,继承已经进行或者完成,还需要返回来办理继承公证么?这样就丧失了办理公证的意义。
&34;央视二台正在播出的这个纪录片《人生第一次.告别》, 相当篇幅是关于主人公立遗嘱的画面,不是在我们公证处而是中华遗嘱库,纪录片中遗嘱库的办公环境、立遗嘱程序,值得中国公证人反思&34;——周末写下这段话,有公证员回我道&34;公证遗嘱与遗嘱公证都区分不清,证们反思啥?&34;是的,公证遗嘱和遗嘱公证,迷惑着很多公证同事们,的确需要搞清楚,这关乎遗嘱公证的未来。
公证遗嘱受《民法典》规范,是公民关于自己身后事的意愿载体,遗嘱公证受《公证法》规范,是公证事项——遗嘱公证的主体是公证,专指公证事项、执业行为;公证遗嘱的主体是遗嘱,专指遗嘱,是其合法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在遗嘱公证中,通过公证员的专业公证服务,为当事人的遗嘱进行合法性真实性背书。
遗嘱公证书的撤销可能但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公证书被撤销,遗嘱独立存在,除非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特定份额保留等——这是需要我们清醒认知的。
迈进《民法典》时代,公证遗嘱的效力最优消失了,但是,诉讼法赋予公证证据之王的桂冠依在,经公证的遗嘱具备天然的法律优越性——《民法典》时代,遗嘱公证不应妄自菲薄。
某公证处办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赋强公证,债务人系抵押人之子,合同到期,债务人拒不履约,担保责任成立。债权人申请强执,明确表示抵押人已死亡。问是否可以受理并出具执行证书?应该如何出具?
个人认为,可以出具,因为《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3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4.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34;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若尚未到期,保证人仅有保证义务,没有保证责任,此时保证人死亡的,如果以保证人的遗产承担尚未发生的保证责任,于理不合;如果债务已经到期并且未得到清偿,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已经转化为保证责任,或有负债已经转为实有负债,此时保证人死亡的,其遗产应当承担已经发生的保证责任。
出具执行证书时,首先应当向债权人及债务人核实合同履行及违约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34;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34;
其次应当通过核实函、笔录等方式确认抵押人的遗产是否有继承人继承或者放弃继承等情况——《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34;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34;
需要注意清偿原则——被继承人的遗产,即有积极遗产,也有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个人财产和其他可以继承的财产权益。消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务和其他应履行的财产义务。
再次,执行证书列被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如继承人a放弃继承,应当不列继承人a;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情况下,建议被执行人直接表述抵押人基本状况——《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3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34;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证书终归由法院执行,工作中,可以就相关节点问题征求法院执行部门意见。
面对&34;什么事都找公证背锅&34;吐槽,我赞同陕西张允光老师的观点——找你公证背锅,证明你还有用。在不久前对司法部关于公证管理系列文件解读时,曾讲过创新是公证行业发展的永恒主题,公证创新永远在路上——&34;风物长宜放眼量&34;——公证改革不只是一个合作制公证处试点。
公证改革是一项&34;洗心革面&34;的综合工程。公证改革最关键在于&34;洗心&34;——重塑公证初心,由消极执业转向积极执业,提振公证行业精气神。精气神有了,后续公证改革措施跟不上,好不容易聚拢的精气神会很快消蒸发掉,所以&34;洗心&34;之后要紧跟&34;革面&34;——要把体制改革机制创新落到实处,让公证处自主掌管人事权、财务权......要把公证员薪酬改革落到实处,依法科学提升公证员待遇,确保行业留得住人,进的来人!要建立健全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评估制度,从上层建筑上着手促进公证业务健康发展!要加大对公证管理干部的培训力度,把好用人关,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作为入门门槛......
公证改革应当因地制宜,顺势而为,依法科学的解开公证行业现有症结,前瞻性地打开行业发展空间。
看到大家对公证执业规矩热烈争论,很开心——因为有了大家对行业的思考和交流,才会集思广益,找到解决问题良方,公证就有美好的未来——只有百花齐放,才有甘甜的蜂蜜。
个人一直认定:在公证执业实践中,只要是符合《公证法》的公证定义,证明标的是真实的、合法的,就可以办理公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特别是当事人的合法合理需求,适当突破定式公证书等规定,可以自拟证词——推行定式公证书、要素式公证书的初衷是规范,不是束缚。
办证一定要有规矩,卷宗质量一定要查要规范的,但不能将宗卷质量检查等机械化,形而上主义了,背离了公证内涵,规范、规矩是为公证使命服务的。
有人会讲,你一直强调要严管,现在又提倡松绳子,不矛盾么?任何法律法规等都有其立法原意,有其核心价值和底线,我讲的严管,是触及前述内容的必须从严;除此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松松绳子——没有用身份证识别仪,真人真事真申请,有必要打板子么?我下不去手!要注意避免形而上的机械化管理倾向,这对公证行业的发展是有极大危害的。只有公证行业管理者、公证员都要精于精于法律、精于业务,才能制定科学、积极的规矩,才能真正的遵守规矩、才能得心应手的用好规矩。管好公证、干好公证,要学会打太极——张驰有度,该紧紧、该松松——是为规矩。
1998年,周星驰在《喜剧之王》中将《演员的自我修养》视作珍宝,于是写下了&34;公证员的自我修养&34;——演员没有良好的自我修养,再漂亮,也不过是没有生命的花瓶;公证员不具备优秀的自我修养,永远只会&34;以证换证&34;,办证群众愤怒,让媒体群起而攻之。
一段时间,和省内外公证同事们交流,我总是把公证方法论挂在嘴边——最基本的公证方法论是实事求是——&34;事&34;为客观事实、真实性,&34;是&34;为法律法规、合法性,&34;实&34;&34;求&34;是执业方法。
一名优秀的公证员,必须掌握丰富的实体法,否则无法确认千差万别的公证事项的合法性。公证的合法性是公证事项合法性和公证执业合法性的统一,所以,一名优秀的公证员要更要在执业中遵守程序法。公证员是专业的法律人,懂法是公证员自我修养的基础。
法律是&34;死&34;的,只有通过&34;实&34;&34;求&34;才能&34;活&34;起来——在实践中,追根溯源法、主次矛盾分析法、目标分解法等等,都是&34;实&34;和&34;求&34;在公证执业中的映射——公证事项及情况千变万化,我们要懂得将复杂问题分解成为一个个小目标,分清主次矛盾解好题;我们要参照涉外公证惯例——在依法的前提下,按照不同的使领馆的不同要求出具涉外公证书——学会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自己很辛苦的思考能不能办?违不违法?不如行动起来,从法律法规规范上找依据,向用证部门核实了解、寻求政策依据,给自己真正吃下定心丸。
在回复省内外公证同事们的业务咨询时,我经常会给出不止一种凯发备用的解决方案——事实上,公证执业所遵循真实、合法的唯一性,是限定在特定维度之中的。一个拥有优秀自我修养的公证员,是能够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做好逻辑上的分析研判,以多角度思维确认公证事项的真实性,满足当事人的合法需求,找到最适合当事人的办证路径。